你好,商品房买卖反诉状要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写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 , 应当认定无效, 但是 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 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 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 可证明;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房屋权属证书 的, 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 90日。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第三条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 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 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解释第三十 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