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性别: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告:
住所地:
法人代表:职务:
请求事项:
判决原告全额出资购买的湘 lt;发动机 号:,车架号:gt;及所 有附属设施的出租车所有权属原告所有。
事实和理由:
1、原告于 年 月
购得车牌号为 汽车,与 签订经营权 合同书, 开始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经营至 年 月 日 转为出租车专用牌照,交纳 元给 局。
2、原告的出租车湘 车辆,是先有出租车、 再以挂靠被告 公司,以挂靠的形式经营,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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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告每月交付管理费 /月, 每天所有营业收入 归原告所有。 被告为原告提供代收, 代缴保险、 国税等业务, 其所有权、经营权归原告所有(有收据为证) 。
3、车辆的购买、办证、上牌、安装付属设施、经营权 费等的所有费用都是原告支付,由原告自主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