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要看征收项目是否真的是属于公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注意: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制订该条例的首要目的和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首要条件。
如果房屋征收后土地的真正用途是公共利益还好,而拆迁时代常见的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而转身就搞商业开发,被征收人当然可依据征收条例的规定维权。创为律师提示:被征收人要在对征收决定有疑问的,可采取第一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方法,以减少鱼目混珠的可能。
第二、明白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审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中,核心的争论必然是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质疑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主要应当考虑三个方面:
一是批准(决定)征收的机关是否适格?(即是否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二是批准(决定)征收所需的要件是否齐备?(即是否为了公共利益、是否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是否确需)
三是批准(决定)征收的程序是否适当?(即是否遵守了条例的规定)
第四、补偿标准要公平
房屋作为公民的个人财产,公民依法享有其物权,补偿协议的签订需双方协商一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调了征收的补偿要公平,其设定的底线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