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人(原审原告)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滇池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褚××,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黄××,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云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罗××、张××(以下简称石××等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原审第三人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五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罗××的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滇池教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褚××,原审第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本案法律事实:2011年1月29日,滇池教育公司与昆明翰荣轩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翰荣轩公司)全体股东代表石××签订了《翰荣轩公司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为达到受让翰荣轩公司所持房产及对目标房产所占土地、毗邻绿地及水塘的承租权,滇池教育公司拟收购翰荣轩公司的全部股权,双方达成以下《框架协议》:股权全部收购款为人民币2100万元,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滇池教育公司向石××支付定金100万元。滇池教育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与石××等翰荣轩公司全体股东签署转让翰荣轩公司全部股权的工商变更文件,完成股权工商过户手续。上述手续完成后三日内,滇池教育公司向石××支付收购款1800万元,同时移交翰荣轩公司的印章、证照、房屋产权证等文件。《框架协议》第三条约定:在协议签署一年内,石××一方应协助翰荣轩公司完成如下事项:1、协议签署一年内与乡村小榭饭店解除目标房产的租赁关系,并将目标房产腾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