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
(1) 侵犯知情权;
(2) 侵犯分红权;
(3) 股东僵局,司法解散
总结:董、监、高害股东,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胜诉收益归个人。
其他股东诉讼制度;
1、内容违法绝对无效: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程序违法、内容违章可撤销: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