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不许对该标的物实施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依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