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男,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户籍:青岛市城阳区村号。身份号码:37022119680803。电话:13012510被告一:赵,女,汉族,1973年7月31日出生,住所:青岛市城阳区村号。身份号码:370221197307314。电话:18669778被告二:青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电话:18669778被告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青岛区路号大厦层,法定代表人,电话:955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自2017年11月20日13:20-12月3日17:26期间出租车停运损失9127元(2017年10月总营运收入21765元30天×停运天数13天)。
2、依法判令被告
二、被告三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出租车鲁70驾驶员,被告
一、被告二分别为非营运车辆鲁B驾驶员、车主,被告三系车辆鲁B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的承保人。2017年11月20日13:
10,被告一驾驶鲁B在青岛市城阳区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原告在前方顺行驾驶的出租车鲁70追尾致使出租车鲁70受损。2017年11月20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系上述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出租车鲁70因上述事故进行维修被迫停止运营13天,给原告造成停止营运损失9127元,被告
一、
二、三均没向原告赔偿上述停运损失,故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诉。此致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纪20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