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上述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法定的,对于除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之外的其他亲属而言,同属于第三顺位监护人
以上是对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怎么办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