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该条规定表明在因伤致残的场合,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后续治疗费。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此条规定了医疗费的认定依据及后续治疗费的赔偿规则。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的赔偿均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医疗费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关于后续治疗费的规定表明后续治疗费的赔偿以必要及合理为基本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将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即后续治疗费进行判决,当事人也可能尊重法院的判决,将判决确定的后续治疗费予以给付。但判决履行后,当事人在后续治疗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有可能比判决确定的费用数额要高。超出部分如果由受害人自行负担,显然不符合侵权法确定的权利救济原则,必然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因此,只要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超出部分的后续治疗费是基于人身损害所支出的,对超出原判决所确定后续治疗费用的部分,可另行起诉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也应依法进行判决。以上就是关于 保留后续治疗费的起诉状是什么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