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面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申请人双方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三张。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结婚登记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5、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四、办理期限:当天内办结,婚姻登记不须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