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医疗事故案件中的证据交换这个事情是有严格的规定的,
一、病历资料是否完整:对于住院病历,应当包括入院志、病程记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护理记录、体温表等等(由于科室不一样,病历资料的目录会有所不同),如果不完整,应当及时提出。我曾经遇到一个案例,没有医嘱单,于是我们提出不能鉴定,法院亦认可。
二、病历资料是否真实:这是证据交换的核心和难点,如何判断一份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我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是住院当时写的还是事后补写的;
2、有没有前后矛盾,符不符合当时的病情;
3、签名是否真实;
4、是否存在添加、涂改;等等。如果需要的话,可以进行文检鉴定。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申请文检鉴定最多的是笔迹鉴定和形成时间鉴定。
三、病历资料是否合法:比如医嘱单是否有医师签名,手术记录是否是手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
由于诉讼案件是对抗性的,个别医院会在事故发生以后,伪造病历,以获得比较好的鉴定结果。所以,证据交换时,仔细查看病历就显得非常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