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执行措施。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点,加贴人民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拒绝保管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如果被查封财产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到另外场所,予以扣留,避免被执行人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被扣押的财产可以由人民法院保管,也可以由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冻结是人民法院通知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保证被执行人不能提取或者转移、处分其存款的一种执行措施。拍卖、变卖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出卖。拍卖、变卖往往在查封、扣押的基础上进行。即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规定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部门拍卖或者变卖。当然,人民法院也可以不经查封、扣押,直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变卖是将财产交有关商业部代卖,或者交信托部门收购。拍卖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开叫卖,以最高价卖出的一种买卖方式。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对当事人财产的直接处分,会给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带来重大影响,因此,采取这些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财产,同时,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给予其生存的必要条件。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如果被执行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如果以上人员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不影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此外,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派人参加。为防止财产丢失并避免出现新的纠纷,人民法院执行员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造具清单,一式两份,详细记载被查封、扣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特征等,由在场人即执行人员、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地基层组织的代表签名或者盖章,交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1份,另1份由人民法院附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