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要赡养继父?应该是是要赡养的
案情:
原告:王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肖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肖某6岁时,父亲去世。三年后母亲董某与原告王某再婚,肖某也随母亲来到继父家生活,此后董某与王某又生育一男孩。此后四人的生活一直很和谐。肖某的学费、生活费以及其他费用,都是董某、王某共同承担。但是董某、王某结婚六年后,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双方很快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子女抚养方面,董、王两人约定,女儿肖某由董某抚养,儿子由王某抚养,双方都无需向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当时,肖某14岁。
30年后,董、王两人都成了白发老人。王某退休在家,因为单位经济效益不好,所以仅有的一点退休金也不能按期发放,再加上他与董某的婚生子在年轻时遭遇了一场车祸已经去世多年,现在王某就一人生活。在没有经济来源也没有其他子女赡养的情况下,王某向肖某提出要求她履行赡养自己的要求,但是肖某拒绝支付王某赡养费。理由是有三:一是双方并没有血缘关系;二是自己的母亲董某已经与王某离婚;三是母亲董某与王某离婚时,自己刚满14周岁,尚未成年,所以王某并没有将自己抚养长大。有了这三条理由,肖某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赡养王某的义务,无须支付赡养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履行赡养自己的法定义务。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肖某的母亲结婚后一直与肖某生活在一起,并且与董某一起承担了肖某的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王某与肖某共同生活长达六年,双方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肖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规定,虽然现在王、董两人已经离婚,但是这并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肖某应履行赡养王某的义务,肖某每月支付王某赡养费8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肖某对王某是否负有赡养的义务?
关于这一问题,法院在判决书中已经作了较为明确的说明,法院认定王某、肖某之间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事实抚养关系问题前面的案例曾有详细阐述),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说王某、肖某之间互负扶养的义务,对于未成年的肖某,王某应支付抚养费;同时对于年老需要赡养的王某,肖某也需支付赡养费。但是本案又有其特殊性,也就时肖某提出的第二点和第三点抗辩理由。确实,如果按照常理判断,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肖、王两人,在肖某母亲董某与王某离婚后,双方之间的联系即被切断,双方就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为什么三十年后王某还可以要求肖某履行赡养自己的法定义务,并且还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再者,就算双方之间有相互的扶养关系,董、王两人离婚时,对于14岁上未成年的肖某,王某也并未履行抚养义务,同样的问题,为什么反过来,三十年后王某又可以要求肖某履行赡养自己的义务呢?
关于第一个疑问,根据法律规定,既然肖、王两人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那么这一问题就很容易理解和解答了,众所周知,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同样地对于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来说,也并不是继父与生母离婚,继女与继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归于消灭,双方之间仍是有相互扶养义务的。这就自然引出了第二个疑问,既然是互相负有扶养的义务,那么肖某在母亲与王某离婚后,并未得到王某一分钱的抚养费!其实,王某确实是履行了对肖某的抚养义务,因为离婚时董、王两人有两子女要抚养,这样彼此间的抚养费发生冲抵,实际上对与肖某,王某也是变相地履行了抚养义务。所以,这样看来,被告提出的三点抗辩理由或者说她的三点疑惑都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