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诉称, 2012年8月25日,名为借贷实为建设工程款反诉状刘某某因要交纳小厨意食堂的房款,向原告借款 100000元,并要求原告将款打到刘某某哥哥白生富的卡上,原告便按约定向被告提供的白生富的卡上打了100000元整,同时,刘某某给原告出具了 100000元的欠条一张。现在几个月已经过去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却不接电话。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 100000元、利息18000元,共计11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某反诉并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属实,但是该款是被告通过原告丈夫张某向原告借的,而且被告已经于2013年2月23日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2000元全部还给原告丈夫张某。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请求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