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某某反诉并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属实,但是该款是被告通过原告丈夫张某向原告借的,而且被告已经于2013年2月23日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2000元全部还给原告丈夫张某。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2012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将其位于二庄科金岳小区53号楼 3单元502室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给原告,2013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丈夫还款时,原告丈夫没有把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还给被告,民间借贷无利息反诉状事后,被告多次通过原告丈夫索要向原告抵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均没有返还,现提起反诉,请求:
1、依法判决被反诉人王某返还反诉人刘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2、反诉费由被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