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二)》是一个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因违反限售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并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网签合同自动解除。这样,卖房人也就没有机会适用网签合同中关于逾期违约金(一般是万分之五)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一般是总房价的20%)的条款了。
但是,在买房人限购导致不能过户的情形下,房产交易中心往往不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这样,上述解除条件就不成就,合同就没有自动解除(即合同还处于有效状态)。这样,如果买房人符合合同中关于逾期违约金(一般是万分之五)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一般是总房价的20%)的条款时,卖房人就可以适用上述合同条款来向买房人主张逾期违约金(一般是万分之五)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一般是总房价的20%)。至于违约金的调整则是另外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