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泛称,所有依法成立的盈利性组织都是企业;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才是公司,也就是说企业的范围大于公司,企业改制为公司的说法不严谨,应该说非公司制企业(如国企、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也就是有原来的组织结构或经济性质的企业改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制企业。
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