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离婚诉讼中有哪些常见的错误

帮助10人 630浏览 匿名 2018-05-31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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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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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1、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特别是在乡村,较之男性,女性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大多数女性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认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她们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不足,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有些女性当事人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
    2、当事人取证困难。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特别是向自己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而导致离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异,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内部侵害,但举证却困难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3、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4、离异家庭“问题孩子”成为社会难题。由于离婚后,有些抚养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方均不尽义务,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的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二、法院审理好离婚案件的对策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发生纠纷不能得到公正和妥善的处理,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而且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种忧患。那么,法院应该如何审理好离婚案件呢?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引导。

    一、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二、家庭暴力案件中,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在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案件的知情人由于种种原因大多不愿意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受害妇女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法官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分析证人的基本心态,作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其思想顾虑,同时落实证人作证的补偿措施,使证人能够出庭为受害妇女作证。对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证人经作工作后仍不到庭作证的,如长期与案件当事人相处的邻居、亲朋好友,他们对男方是否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比较了解,但因为顾虑到邻居关系或亲朋关系,不愿出庭作证。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得证言,再交由当事人质证。
    2、尽力保护妇女在诉讼中的权利。
    首先,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妇女对男方财产不清楚,对于其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认为已举证,具体证据由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然后再由双方进行质证,根据质证情况,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判决。
    其次,在离婚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向妇女释明,妇女因其对家庭的隐性贡献,有权要求男方给予适当补偿,并支持妇女的这一主张。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在离婚时,应当充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
    3、强化庭前指导,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
    首先,在受理案件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当事人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院向其明确列举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几方面提供证据,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后相处情况的证据、婚姻现状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财产及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并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无力提供的一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其次,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住社区的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到场做工作参与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双方矛盾越来越大、裂痕越来越深,也能够取得第一手资料。
    4、强大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将婚姻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这样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以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
    5、完善立法,正确适用法律。制定《婚姻法》的相应条款,以便给审理离婚案件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依据。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运用自由心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严肃追究“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从而确保离婚案件的公正审判。
    以上就是对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的介绍。总的来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要加大调解力度,审判中应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努力树立全案调解的观念,对每个离婚案件均着重调解,决不放弃,促成双方和解。加强对当事人的说教工作,给当事人解释法律,阐明离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促使案件调解成功。不论是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还是调解维持婚姻关系,都能够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缓和,从而促进了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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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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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婚姻自由,自然也包括离婚自由。当婚姻无法保持而且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离婚时,诉讼离婚就成为当事人解除不幸婚姻关系的唯一有效途径。可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当普通百姓遭遇离婚时,经常会对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存在错误认识,这些法律上的误解往往会影响到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错误观念
    一:离婚诉讼?我不同意就离不成。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法律规定是否判决离婚的考量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不取决于一方是否同意离婚,毕竟,如果要求双方同意才能离婚,也就没有规定离婚诉讼的必要了。而且在实践中,即使第一次起诉离婚不成,当事人在领到判决书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实现目的。
       错误观念
    二:夫妻双方先起诉离婚的一方会吃亏。
       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中,往往会发生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因为有的当事人认为如果先到法院起诉离婚,会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对方应诉时会故意坚持不离婚,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观点并无法律依据,诉讼的结果取决于离婚的事实和理由、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而与谁是原告谁是被告无关。
       错误观念
    三:分居二年以上就可离婚,或只有分居二年以上才能离婚。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事实依据之一。但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果因在外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判定双方是否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之一,并非唯一必要条件,即使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可以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比如有家庭暴力、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的,法院仍然可以判决离婚。
       错误观念
    四:有婚外性行为就可离婚?
       有不少当事人片面地认为对方如果有婚外性行为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于是,为了尽快结束婚姻关系,当事人往往会自己或者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性行为,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其实,有婚外性行为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性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性行为,法院也并不一定会必然判决离婚。
       错误观念
    五:房屋产权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如无特殊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错误观念
    六:离婚可以主张青春损失赔偿。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只在有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法定情况时,法院才能应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错误观念
    七: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而且如果一方有故意隐匿共同财产行为的,被发现后在该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可以给予适当的惩罚。
    上述就是离婚诉讼中有哪些常见的错误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
    11 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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