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享有的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的权利。继承人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须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因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继承人放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为有效。”可见,我国法律对放弃继承权的形式,要求只能采用明示的方式而不能用默示的方式。正因为放弃继承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故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一般不予承认。
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根据遗产是否已经处理规定了两种情况:“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