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在内,子女探望权目前仅限于父母双方,而且在时间、地点和方式上都有规定。
1. 子女探望权中关于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时间和地点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探望到子女成年。子女成年后,自己可以决定探望的时间和地点。
2. 子女探望权中关于探望方式的规定
目前子女探望权实现的方式中,一种是时间短、比较灵活的探望性探视;一种是逗留式的,一般时间较长,时间和地点都可以由父母约定或法院判决来规定。
3.子女探望权中关于探望中止的规定
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实施子女探望权过程当中,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比如探望权人(不带孩子的一方)有吸毒、赌博、酗酒、家庭暴力等恶习,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这是利用探望机会让自己的孩子藏匿起来,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子女探望权。
三、子女探望权遇到阻挠怎么办?
子女探望权遇到阻挠怎么办?这种“阻挠”包括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故意剥夺或限制另一方的子女探望权,当然也包括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依法被中止子女探望权利的。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仍然希望实现子女探望权的,该怎么办呢?
1. 关于子女探望权的无效约定。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关于一方不得探望孩子的,属于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约定。夫妻双方应该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角度重新协商探望的方式,协商不成,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
2. 故意限制和剥夺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子女探望权。
在这种情形下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企图把孩子据为己有,无视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中关于子女探望权的规定,强行限制和剥夺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子女探望权。这种情形下孩子父母双方需要共同协商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协商不成,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向法院起诉。
3.依法中止子女探望权的,如何恢复子女探望权?
在依法中止子女探望权之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过努力消除了“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形后,理应恢复其子女探望权,这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实现,协商不成,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向法院起诉;如果此种情形未消除,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切勿强行探望子女,否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限制对方的行为,甚至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总之,父母与孩子的感情那是谁都无法分割的,子女探望权是父母显现“父爱”“母爱”的一种体现,任何一方都不能无故“阻扰”对方行使子女探望权。发生子女探望权纠纷时,父母双方一定要沟通协商,当然也可以依据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另行起诉。
以上就是对请问什么是探视权,如何保障探视子女的权利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