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持股仅限本级或向上持股。根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办法中职工入股原则上限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的其他企业股权,主辅分离时的国有主业职工也不得持有辅业单位股权。同时,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特别是禁止投资业务关联企业及同类业务企业。甚至对于过往改制中的既成事实,49号文件也严格要求限期纠正——重点针对持股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要求清退股份或辞去职务,并且严格限定国有股东收购上述股份的价格标准不高于上年度的审计净资产值。文件同时明确界定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范围,即使是对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纳入上述规范范围管理。 其中,唯一的例外仅限于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可持有子企业股权,但需获得同级国资监管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