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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 律师担任甲方涉嫌案件在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申诉或再审【 】、死刑复核【 】、特别程序【 】阶段的辩护人。
甲方同意乙方律师委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第二条 甲方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干扰乙方律师工作影响委托事务正常进行。
第三条 乙方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委托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乙方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各个诉讼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侦查阶段
1、为 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3、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5、根据法律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