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为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
解析:
户籍证明为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及父母的身份证;流出证明为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无监护条件,同意学生流出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信息审核登记所提供的证件以2020年5月31日以前办理为准(流出证明、无房证明、小学毕业生登记表除外)。信息审核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学区对应学校和指定审核登记点进行初审,区教育局进行复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