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形成公司财产。依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股东一旦将自己投入的资产交付给公司,就丧失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也就无权对所投入公司的财产作任何处置,更不能抽回出资。公司对股东投入的资产拥有充分、完整的支配权。例如:股东以所拥有的房屋作价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房屋必须过户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股东不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形成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方式,也就是说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最大限度是他的出资额。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构成具有灵活性。有限责任公司突破了对出资人的限制。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4、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之间,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资金的联合、互相之间的信任是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5、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
这是同股份有限公司相对而言的。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总额全部由股东认缴,不能公开募集资本,不能发行股票,公司的财务会计等信息资料无需向社会公开等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设立条件和程序简单、灵活。
针对国有企业参股公司改制流程,以上的内容可以进行了解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