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替父母写的“代书遗嘱”无效,因为《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也就是说代书人是见证人之一,而《继承法》对见证人作了特别的限制:
《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显然,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所以其代书的遗嘱无效。
注: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