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从有了律师制度以来,刑事案件的辩护就成为我国律师最主要的业务领域。然而从我国刑事辩护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来看,特别是从79《刑法》到97《刑法》我国刑事法规政策变化,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数量所占比例,却始终没有突破60%,仅就甘肃的兰州地区来说,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包括法律援助指定辩护)的案件,兰州地区的县、区级法院每年约审理3000余起刑事案件,而律师参与的仅占30%,兰州中院每年审理1000余起案件也只有40%左右,省法院800余起案件也仅仅占50%,也就是说每年大约有50%的案件没有辩护人。以上数据说明什么呢?我个人认为,作为律师在这一传统业务领域中开展工作所作的努力还是不够的,换句话来说我们律师的作用还没有被老百姓完全接受和认可。为了使公民的私权利在司法体制中能够得到更为充分、合理、公正、公平的对待,为了更加充分地发挥律师的作用,为了增加律师案源,我们还应该去努力勤奋工作。
下面我就律师在刑事辩护技巧方面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谈谈我从事法律工作28年(法官职业9年、律师执业19年)的个人心得,供大家参考。
一、接受委托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每位律师办理任何案件都必须进行的程序,应该说不是问题的问题,然而我个人认为,就目前一些当事人的反映,以及我省在惩戒个别律师违纪的问题中,发现我们有些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委托时,给当事人讲解法律和签订委托合同时,即没有按照律师承办刑事案件的规则去做,更没有按照执业律师的要求向当事人去讲解法律,尤其是把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作用没有讲明、讲透,有的甚至把自己与法官关系作为给当事人讲解的重点,而将案件事实、案件所涉及的罪名、以及我国的法律规定却讲的很少,律师法 刑事辩护问题作为当事人或委托人在跨进律师事务所大门的时候,就是希望通过律师的辩护使他的亲人或他本人在接受审判时能够得到一个较轻或无罪的处理,而我们有些律师为迎合当事人的愿望和目的,大讲特讲和法官的关系或和某些权利机关关系,从而使当事人一开始就对律师的作用理解产生了偏差,有的律师为了接受案件,为了增加案源,不客观的夸大自己的能力和作用,当然,在这里我讲的是“夸大”不是说不能讲,关键是你要正确地向他讲解律师所能发挥的作用。否则,最终当案件结果与你给当事人的承诺不一致时,就给当事人留下了不可原谅的口实,给当事人留下了投诉的机会。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的体会是,在当事人找你代理案件时,应该客观分析案情,详细讲法律规定,并着重要向当事人讲明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说技巧不多,有的只是诚信。只有靠诚信、靠你的业务知识和扎实地功底以及勤奋细致地办案作风来给当事人信心,这样你才有可能将当事人的案件接下来。如若不然很可能你在接下了一审,而二审就去换别的律师,甚至在未开庭前就会另找律师,也有可能去律协投诉。所以在接待当事人,第一次谈话时“客观、讲法、诚实”应该是最主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