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被告人由于不具有法律意识,也就无法对自 身进行辩护,无论别人怎么说,也没有任何反驳的机会。甚至说,刑事诉讼法对有效辩护的规定由 于国家相关机关的地位摆在那里, 造成他们产生一种惧怕感, 基于这 种情况, 他们迫切需要一个可以帮助自己的人, 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种帮助可以从两方面体现:第一方面是法律帮助, 第二方面是辩护 人员的安抚帮助, 辩护人员的安抚, 可以让被告人保持一种良好的心 态去面对诉讼过程,尽可能的减少压力。也许正是因为被告人、嫌疑 人自身所具有的这种特征,才致使辩护制度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