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继承份额确定后要求分割应申请执行还是另行起诉的问题,首先,原法定继承纠纷经判决确认各继承人对遗产房屋的继承份额后,各当事人对涉案房屋已经构成按份共有。
第二,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同时《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第三,确定遗产继承份额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其中在第1款第(4)项明确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根据该规定,不具体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上,不能作出申请执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