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赋予公民立口头遗嘱的权利。但是公民所立的口头遗嘱具有法定的效力,还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
(二)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例中口头遗嘱是在病危的时候所立,属于危急情况。立口头遗嘱时,有四个见证人在场,即护士和老大、老二、老三。但这四个人是否都能作为合格的见证人呢?我国《继承法》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老大、老二、老三是遗产的继承人,因此,他们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能做为见证人的只有护士一个人,不符合“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成见证”的条件。因此,老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上述是口头遗嘱和自书遗嘱区别与联系,及哪个更有效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