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根据以上规定,该厂家要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应当向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起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符某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依法对其在荒山上的种植情况申请证据保全公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