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实际获得农村土地承包权纠纷的解决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该条的具体内涵是,人民法院只受理权利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产生的纠纷,在没有取得之前,不具备民事纠纷的可诉性,要求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指导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提出。
按照《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所属集体对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经营和管理,是否分配土地以及如何分配土地,决定权在村民集体,司法权不能代替或干涉,故人民法院没有分配土地的权力和职能。而且,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是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承包合同的生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根本标志,没有合同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承包合同关系而直接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享有,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