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申请方案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1.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1和第七十条2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因此,如果房地产企业净资产已经为负,或者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已经将房地产企业的大部分资产予以查封或保全,房地产企业虽仍有资产,但没有资金继续开发,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则该房地产企业已经达到可依法进行重整的条件。
2.具有重整价值
满足上述第1点所述的法定重整条件后,还要看房地产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重整价值的判断更多是一个商业判断和测算,如果通过重整适当消减房地产企业的债务负担,在房地产企业经营基础上,通过投入一定资金能恢复房地产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房地产企业能死而复生的,则房地产企业具有重整价值。反之,则无重整价值。
3.有利于妥善安置职工
在重整程序中能否妥善安置职工,也是重整是否具有可行性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法院在受理时也肯定会考虑该问题。重整工作中将保护职工权益、维护职工稳定放在首位,职工债权将严格依法予以优先清偿。同时,重整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凡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事先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并按照法规、政策的要求,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充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
一般而言,因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过程中,其资金来源中银行贷款都占到很高的比例,房地产企业往往都将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作为担保。如果直接实施破产清算,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极低。同时,对于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处理价值也将受到很大的贬损。但如果能通过破产重整,则在建工程能够得以完工,同时,债务人所欠政府的税款及相关的规费等,也有可能申请减免,则债权人(包括购房人)的利益将得到更好地保护。
从技术操作层面而言,要抵押权人解除抵押登记和购房人解除房产的预售网签登记手续,都只能在执行重整计划中各方才可能同意。如果不进入重整,任何一方都对其他方可能都无法完全信任,因而,房地产企业的死结则无法解开。
5.化解社会稳定问题
房地产企业往往面临大量购房人(小业主)和高利贷出借人的维稳问题。大量的购房人因付房款后拿不到房子,大量的高利贷的出借人因出借款项给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无法收回借款,都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重整程序内的债务清偿安排,包括工程款、待安置职工、金融机构及高利贷出借人在内的各类债权人均将在司法程序内依法获得公平清偿,从而彻底化解因延期清偿债务而诱发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