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我局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第1种情况: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2种情况: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接到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及时指定经办人→经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和取证→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①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土地纠纷的行政裁决可适当延长)→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