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村委会不得收回重新分地。第一可以向违法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控告;第二可以向作出收回重新分地决定的政府的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对原发包方提起民事诉讼,要就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