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丙 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2009年6月9日,甲方与丙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三亚市田独镇干沟村岭仔村民小组62亩土地的经营权让与给丙方经营,在上述土地上开展经营、办公及汽车销售业务;土地经营权年限为17年,自2009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14日止;甲方不参与丙方的经营,丙方在协议生效后每年支付给甲方人民币一百万元收益金。
2. 由于甲与丙双方因履行《协议书》产生纠纷,甲方于2011年1月9日作为原告将丙方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该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城民一初字第190号”一审判决,判决《协议书》合法有效,甲丙双方继续履行协议,丙方支付给甲方的年租金自2011年4月20日三亚市政府批准之日起算。现甲方已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3. 丙方为乙方的控股股东,持有乙方股权比例51%。
为使乙方尽快进行国华汽车广场项目的施工建设,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第一条:转让范围及转让价格。
1、乙方一次性购买甲方拥有的、由其依据2004年4月1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2)城执字第4-6号】民事裁定竞买的、原三亚大地兰园有限公司200余亩土地中62亩土地的经营权(由于原拍卖所得大部分土地已被政府征用,具体方位由甲、乙双方测量指界确定),经营使用期限自2011年5月26日至2026年6月14日止。总价款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其中包含拆迁智能温室10000平方350万元;种植荫棚12000平方144万元;房屋500平方150万元;水井喷灌设施56万元;经营损失150万元;土地租赁权转让费150万元;共计1000万元。);原《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由甲方分得30%比例各项政府补偿收益费,甲方不再享有,全部归乙方所有。
2、由乙方按照甲方与三亚市田独镇干沟村民委员会岭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土地协议书》,自2012年1月1日始向村民小组支付转让期内的土地租金。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内容。
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壹仟万元转让款:
第一期: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先行向甲方支付300万,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300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再行支付给甲方100万元;
第二期:第一期转让款400万支付完毕后六十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200万;
第三期:乙方须将余款人民币400万元在2011年11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
第三条:《承包土地协议书》变更。
2004年11月12日与2009年11月18日,甲方与三亚市田独镇干沟村民委员会岭仔村民小组双方分别签订了《承包土地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其《承包土地协议书》中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1.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决定:将《承包土地协议书》中的第五条第四款及第九条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甲方与三亚市田独镇干沟村民委员会岭仔村民小组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生效要件为:村民小组代表签字画押,村委会盖章同意;
2. 甲方要确保《承包土地协议书》中未修改条款保持不变;
3.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笔300万款项后的60天内完成修改《补充协议》事宜,乙方负有协助义务;如乙方不给予协助配合,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4. 如甲方无法在本条第三款约定期限内为乙方完成合同修改事项,则:
(1)2009年6月9日甲方与丙方签订了《协议书》继续履行,本和解协议自动解除;
(2)乙方依约已支付的400万元转让款,冲抵自2010年4月20日始至2026年6月14日止的乙方应付全部年租金;
(3)《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由甲方分得30%比例各项政府补偿收益费,甲方不再享有,全部归乙方所有。
5. 甲方郑重承诺:甲方与三亚市田独镇干沟村民委员会岭仔村民小组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真实。若有虚假,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条: 甲方义务及违约责任。
1.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并接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期中的300万元后三个工作日内主动撤销向三亚市执法局递交的复议申请,并告知本和解协议已经签署(提供复印件)。否则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 甲方在接收到第一期中的300万元转让款后,三个工作日,甲、丙双方共同向二审法院申请调解,并按照本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法院制作并下达民事调解书。否则支付违约金50万元。
3.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解除与三亚丰正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逾期,甲方将支付给乙方违约金300万元;本协议生效后,若发生第三人对转让的62亩土地主张合法权益(须经司法确认为甲方责任),则甲方也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300万元。
4.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收到第一期中的300万元后二十日内将62亩土地上的全部附着物(房屋、花棚等)拆除完毕。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的财产,乙方可自行处置。
第五条: 乙方义务及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若未及时履行支付第一笔款转让款300万,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所付款项作为违约金给付甲方;
2. 乙方在支付第二笔100万、第三笔200万、第四笔400万转让款时,每次若逾期超过30天,均应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60天(即:当次累计超过60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所付款项作为违约金给付给甲方,乙方不得对解除协议有异议。
3. 协议解除后30日内,乙方将土地及甲方在上面建的建筑物返还甲方。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遗留财产,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六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与丙方于2009年6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自动解除。
第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三方各执两份,报人民法院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