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按上面条款,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至于法院受理后能否撤回申请,说法不一:
有人认为参照民事诉讼法原告可以撤回起诉的规定,破产申请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撤回申请,但要由法院严格审查。有人称曾就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请教过,其认为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尚未宣告企业破产,尚未处置企业财产;
2、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
3、撤回申请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利益。
有人认为破产法和最高法院没有明确规定,应视为不能。提供一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供参考:
破产案件审理指南(2011年11月发布,2017年11月修订)
(五)破产申请审查受理
12.撤回破产申请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可予准许。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原书面同意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请求撤回书面同意的,可予准许。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结破产程序。
通过上文对企业 破产申请的撤回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叙述,希望你可以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