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成立只要求该商业标志已经使用,法律的保护针对的是足以与在先的使用发生混淆的一切非法的使用。缩写、标语、商号的记号以及区别商事企业的标记,只要是用来指称企业,并且已经取得区别性的,都得到保护。美国商标法兼有制止假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功能,因此在美国是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担负起商号保护的任务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第21条等也对围绕商号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做了一些规定,但在法律责任上做了援用《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总体来看,它是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的,因为它对驰名商号的保护问题没有专门涉及,而这恰恰是在商号领域反淡化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