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宅基地纠纷主要包括:
1、由审批机关违法审批引发的纠纷;
2、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
3、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
4、因界址不明引发的纠纷。
上述纠纷均涉及宅基地所有权属或使用权属的确认,不可以直接诉至法院。因为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所涉问题的政策性很强,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为保证这些纠纷能够迅速、妥善处理,《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