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内公通字〔2016〕35号各盟市、呼铁、大林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确保执法人员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公安厅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原内公通字〔2013〕14号废止,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16年11月4日
以上是内蒙古治安处罚裁量标准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