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纠纷中,土地流转未约定期限案件的处理,因其流转的方式不同,具体合同期限的认定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其
一,承包土地采取转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实践中争议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可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其
二,承包土地采取互换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解释未作相应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茂名土地纠纷 也应按《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有的认为,应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确定互换合同的期限,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当事人不得主张解除互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