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解除和继续履行两种方式,是否解除或履行,由管理人决定。
(1)解除合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应当注意的是,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合同,是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果债务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双方已将合同履行完毕,则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就终止了,不存在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问题;如果债务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有一方已将合同履行完毕,则另一方应当将自己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予以全面履行,也不存在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问题。
另外,根据规定,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考虑到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即使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也可能会因其进入破产程序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为了保障对方当事人自己的权利,《破产法》规定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如果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说明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对对方当事人不公平,因此,在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破产法》中被认定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