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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的主要原因: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性质和归属法律规定不明确。承包地 之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 征收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归属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 于农村土地权属的立法界定不清, 大量的补偿费无法为农民所掌握,严 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 偿费应分配给该物的所有者,通常为农民个人所享有 ; 安置补助费国家 规定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若农民自谋职业,应发给农民个人。但 现行的立法模式并没有为“集体”作出严格界定,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 一般存在三种模式,即乡镇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村民小组 集体所有。对所有权主体多级性和不确定性的规定,反而造成了集体土 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因为农 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以后,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大多解散, 原来属于乡镇、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已经分给 各村内小组的农户承包经营, 而且当初分地的时候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大 多不健全, 在土地未被征收时这种潜在的权属不清问题一般不太引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