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可以以物的担保和保证人的形式存在,即通常所说的物保和人保。如果债务到期不能履行的,对于单独设定的担保可以直接进行清偿。但是在实践中,对同一债权上可能同时设定物保和人保,如何适用出现了问题,本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如果双方对此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进行。
(2)在没有约定或 者是约定不明的时候,要先看是谁提供的物保。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即使有人保的存在,也应当先由债务人的物保进行清偿;因为如果先实现人保,保证人日后还要向债务人进行追索,无形中造成了麻烦,而且债务人自己有担保,再要求先实现人保,对于保证人也是不公平的。
如果物的担保是第三人提供 的,那么由谁来进行清偿则由债权人决定,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先实现物保,也可以要求先实现人保,只要有利于债权实现即可,担保人和第三人不得拒绝。因为此时第三人和保证人处于平等地 位最终都有权对债务人进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