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上下班途中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里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143号)中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7112号)指出:在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可以参照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 3)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解释为: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因此,典型的上、下班的途中应该是在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但一概要求职工从住所出发违背情理。从其他合理地点到工作区域,也应当理解为上班途中。
二、案件点评
(一)非全日制员工享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12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