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不具备医疗事故构成要件的情形:
(1)医疗合同纠纷。医患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医疗技术服务,患者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在这一合同关系履行的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纠纷,如收费是否合理纠纷、支付了费用后未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等,这些纠纷不需要进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科研、教学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试验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3)无过错用药中因药品质量不合格发生的纠纷。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不合格造成病员伤残或者死亡。在这类纠纷中很难找出医务人员的主观过错和违规行为。对于这类纠纷,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向药品的销售者(医疗机构)和生产者(药品的生产厂家)追偿,当然也可以将医疗机构与生产厂家连带在一起一并起诉。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