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补充医保由区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医保局”)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各乡镇街劳动保障所、医保所负责本乡镇街居民补充医保业务。
第四条 城镇居民补充医保由区医保局采取招投标方式,委托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招投标方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第五条 由区医保局作为参加城镇居民补充医保的团体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委托时限。协议书须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第六条 城镇居民补充医保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由家庭或个人缴费,居民补充医保的缴费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元,其保费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代缴。
第七条 城镇居民补充医保费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使用。城镇居民补充医保费不得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 城镇居民补充医保费用是指超过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