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劳动者重复申请仲裁是否可以的问题,我的回答如下,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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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怎样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必须提供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确切证据,没有过硬证据就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应当提供已经进行了培训或者已经调整工作岗位的证据。再次应当提供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最后还应当履行“提起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在满足以上四项法律规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缺少任何一项证据或者程序,都会成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自己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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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被依法按撤诉处理后可否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 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由于韩某第二次申请劳动仲裁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是正确的。由于本案已经按撤诉处理,韩某第三次就同一事实重新申请劳动仲裁,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违反《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者提起诉讼被驳回,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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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者可否以不同的事实和理由分别多次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支付赔偿金,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请求,如果选择前者被驳回,再次以后者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