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刑事附带民事上诉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51条之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期、抗诉期,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确定,即对判决的上诉期、抗诉期为10日,对裁定的上诉期为5日。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分开审判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提上诉或抗诉,即对判决的上诉期、抗诉期为15日,对裁定的上诉期、抗诉期为10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上诉,也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只要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即应由第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引起附带民事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