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依据是执行案件的基础,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时,应以一审判决为执行依据,还是应以二审判决为执行依据?对此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执行依据应该是一审判决书。因为当事人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二审判决既然维持了原判,说明原判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判应该发生法律效力,且执行依据应当有给付内容,但二审判决并没有执行内容。
第二种观点认为,执行依据应该是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同时提交原审的判决书,以便在执行中确定“原判”的内容。一审判决书因为当事人的上诉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即使二审维持原判,但在事实认定等问题上可能与一审不尽相同,而结果仍是维持原判,如执行一审判决会出现与执行二审判决不同的处理结果,并且将导致二审维持原判中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确定和负担无法执行。
第三种观点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和一审法院的判决都是生效判决,持哪级法院的判决书申请执行都行。
第四种观点认为,一、二审判决共同构成执行依据,是执行依据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理由是:二审维持原判判决是一审判决生效的合法性依据,而生效的一审判决,其主文给付内容的确定性是可依执行的具体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