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审查原则是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受上诉和抗诉范围的限制”,“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在数罪并罚的案件中被告人仅对其中部分判罪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判,一并作出处理”。很明显,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我国长期以来所奉行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等诉讼理念的基础之上的。然而,国家设立审判程序的目的不仅在于发现案件真相,而是为了对发生在控辩双方之间的争端作出一个权威的结论。二审程序存在的合理根据在于为控辩双方再次提供法律救济的机会。如果二审法院可以无视诉争的范围,而机械地进行貌似公允的全面审查,不仅有悖司法审判权运作的基本规律和诉讼程序的安定性,最终也必将造成诉讼拖延和诉讼效率的下降。另外,由于二审程序的相关制度设计存在着诸多缺陷,二审的全面审查事实上也往往流于形式。本文结合司法权运作的应然规律,在充分考虑诉讼效益的基础上,对全面审查原则及其理论基础提出质疑。